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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复工 用人单位怎么支付工资

2020-09-21 17:37:32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复工 用人单位怎么支付工资


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的有效控制,关于疫情期间不能有效按时复工产生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于工资支付的纠纷也开始逐渐增多。


对疫情期间员工不能如期复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和工作时间的调整做如下简单介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其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按照当地相关政策给予员工未到岗期间不低于本市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如果属于企业的原因需要延迟复工,可以先安排员工休各类假。在员工无可休假期但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毫无疑问的本次疫情事发突然,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针对性的疫苗和药物,且已治愈的病患更多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复,仍有复发的可能性,目前尚无有效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双方所在地是否都发生了疫情、疫情强度是否相当,是否疫情已经影响了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等。


综上,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成为企业甚至个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1百一十七条及第1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特别是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发送通知内容应明确:(1)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2)疫情防控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3)发送方的主张(协商履行、部分/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4)后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实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实践,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为此,需要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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