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收养,但由于事实收养是一个很负责的社会问题,并且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因此,对1992年4月1日前,即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实收养,符合以下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其形成收养关系: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待,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的规定,凡当事人能够证明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2)被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认可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3)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如父母对子女已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已实际尽了赡养义。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介绍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9)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