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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的产生通常有哪些原因

2022-03-26 10:14:30

齐齐哈尔律师提醒您保险纠纷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

1、普通理解与标准定义的出入

对于一些事故的定义,人们普通的理解和保险上的事故定义会有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容易引起保险纠纷。

比如猝死。人们通常的理解是突然死亡,认为这是意外。但是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说,猝死又称之为“突发身故”,属于心脏病因素。保险公司对于意外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病的,故“猝死”不属于意外责任范畴。

2、未如实进行健康告知

对于人寿险而言,投保人在投保前对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病和症状,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未如实告知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隐瞒,还有一种是过失隐瞒。除了故意隐瞒以外,有时候不合格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出单,也会违规销售,教唆投保人全部填否,导致投保人不明所以地就隐瞒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造成出险时产生保险纠纷。

3、产品与需求不符

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同一险种的保险产品差别也有可能会很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产品选择要切合自身实际及承受能力,科学合理,量力而行,不要人云亦云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避免不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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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款理解不足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投保人定要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不能过于依赖保险销售人员,要向专业人士咨询。保单一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写在免责条款里的内容,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例如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通常都会对重疾和保险设置“等待期”,也就是平常所称的“观察期”,只有过了等待期且属于保险责任才能理赔。

5、销售误导

些代理人为了佣金利益或者本身专业水平有限,往往做出以偏概全、避重就轻的保险产品解读,甚至故意隐瞒产品的瑕疵,造成“保险什么都能赔”的假象。比如意外险,许多人都以为只要是意外就能获得理赔,其实保险合同还有除外责任。

6、利益驱动,恶意投诉

此外,也有部分保险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出险之后自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苛求得到保险责任范国之外的更多赔偿,继而进行无理由投诉。甚至个别消费者胆大妄为,见利忘义,伪造证据,骗取保险赔偿,而被保险公司识破之后,又以投诉、打闹等手段,达到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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