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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律师

2020-09-12 13:15:05
诈骗律师
详细介绍: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自损风险及损他风险虽然没有明确的概念区分,但是通过不同法条及司法解释的陈述,可以归纳出现行法律实质上还是区分前述两个概念的:


(1)对于自损风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7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损他风险,根据《合同法》第 246 条规定了“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不必承担租赁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前述法条及司法解释看似已经将物损风险成功转嫁给了承租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被豁免了物损风险。融资租赁关系是一个复合关系,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回租融资除外),任一方合同义务履行不能均会影响其他两方的利益,承租人存在破产的可能,作为租赁合同第三方存在的供货商亦存在破产的风险。在破产这一意外因素的介入下,即便相关法条规定由承租人独立承担形式上的物损风险,但实质上出租人也陷入了物损风险之中------未支付的租金难以受偿。


最经济、有效地避免物损风险的方法就是合同条款设计,未雨绸缪的在合同订立之初,设计一个尽可能全面的物损条款,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损风险和责任分配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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