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齐哈尔律师带您了解根据《合同法》规定,除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债权之外,其他债权可向第三人转让,该转让行为在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如果实际是由债权受让方携带或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公司,兹认为该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债权的受让方应由原债权人进行确认。
实践中,对于债权重复转让的处理方法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按照通知时间确定,因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通知生效,故哪一家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生效;也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各自债务的比例来分摊,由此更有利于公平原则。故在此提醒公司,类似事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即最后的法律评价是有不确定性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擅自对某一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履行行为无效,从而导致重复履行的风险,但是,如果一味等待对方做出反应,公司不主动支付的话,则又会发生逾期付款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故原则上建议由原债权人直接向原债务人确认债权的受让方,并出具相应承诺书。
法律并未明确债权转让时向债务人通知的方式,故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无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只要出示足以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真实性的材料即认为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也有的认为应由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可信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方可认为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一般来讲,在无法确定通知书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情况下,建议要求债权人本人通知方可为生效。